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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09-6-27 浏览次数:3980

【风险影响】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后,何为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应对策略】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得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这并不是说,企业能够随意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者界定不合理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认定。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不予界定或者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和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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