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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7-11 浏览次数:121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若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防止产生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结上述通知以及终止的程序。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律上的“消极民事行为”,而一旦因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产生争议,证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是归于用人单位一方,所以如何履行证明责任就成了用人单位解决本纠纷的关键所在。在此,我们建议按照规章制度公示公告的做法,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公告栏等方式证明用人单位已履行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义务。除此之外,在通知的内容中,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劳动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逾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用人单位方办理此事项的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这样一来,将来如果就此问题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已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接下来是否依照通知内容来如期签约就转化为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了。若劳动者举证不能的,应视为其拒绝或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从而认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有法有据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仍然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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