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情形下的应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3-7-15 浏览次数:1101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又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用人单位希望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自合同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该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否则,自合同到期之日的第二个月起,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提示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后明确拒绝签订或拖延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自劳动关系建立日至劳动合同到期日)。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劳动者起初没有异议后又反悔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否决权,但双方存在服务期协议且该服务期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起初没有异议后又反悔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否决权,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到期超过一个月以上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经济补偿金外,劳动者还可以主张逾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条所述的情形中,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已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反悔的,其不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是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新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劳动者希望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用人单位希望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不能像上述第三种情形中可以行使单方终止权。(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