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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注意事项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篇
发表时间:2009-11-5 浏览次数:2927

    1、工作内容条款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它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徐效果、质量指标等。这些内容要求规定的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


    律师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岗位)一旦确定,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工作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了规避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选择笼统的大岗位概念,如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后勤岗位等,认为这样设计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有利于事后的调岗,在大岗位范围内调动不属于调岗。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大岗位概念,但是,劳动者从事某一岗位后,用人单位即使在大岗位的范围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也属于调岗的范畴,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另外,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调岗,往往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附上“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并且认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调岗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其实,这样的条款实际上等于赋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最好是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作岗位明确具体了,有利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可以事先设定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如果劳动合同履行中,出现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程序为劳动者进行调岗的,获得裁判部门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这可认为是履行劳动合同而非变更劳动合同。


    2、工作地点条款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同时它也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的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地点调整,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律师建议: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旦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便无权单方随意调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地点需要事先与劳动者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条款作为必备条款以及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协商一致的规定,给用人单位设计工作地点条款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对于连锁经营的企业,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很多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劳动合同要写明工作地点,至于工作地点的范围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不可以约定两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基于这一认识,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事后调整工作地点的方便,便与劳动者约定宽泛的工作地点;有的与劳动者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其实,这种约定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工作地点调动跨度比较大,很难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当然,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地点条款时,过于具体的内容也不可取,如具体到某个写字楼某个房号,因为这样具体的条款没有一点弹性,等于束缚了用人单位自己。因此,在设计工作地点条款需要遵循相对笼统的约定,不能太具体,也不能太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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