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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注意事项之试用期篇
发表时间:2009-11-6 浏览次数:2232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一般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资双方为互相了解和考察约定的一段时间。它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劳资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是合同中约定自治的内容。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对劳动合同中是否设立试用期条款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即试用期条款的设立与否,完全取决于双方是否事先约定。其二,试用期条款的设定必须基于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协商一致,形成双方的合意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条款。如今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大都会给新员工一段试用期,以考察员工的能力和素质。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试用期,无疑会增大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其用人风险,用人成本也会随之而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试用期条款虽然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随意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限制比较严格。因此,用人单位在设计试用期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用人单位在设计试用期条款时,首先必须准确把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就两者关系而言,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即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否则,会陷入认识的误区,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拿出两份合同来签:一份是试用期合同,另一份是劳动合同,并且告知劳动者只有通过了试用期考核,才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新规定意味着,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为正式合同,这就是说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被录用人员试用的权利。


    2、试用期期限和次数的设定


    劳动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3、试用期工资标准的设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这一条的含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有两个限制,首先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约定工资的80%,若二者不一致该选择哪一个,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其次,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还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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