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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处理的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2-9-2 浏览次数:1134

    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逾期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对于劳动者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此处的“劳动者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形:1、劳动者明确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逾期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是一种默示的拒绝。


    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不久便完成这一工作。对于劳动者可能出现上述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具体日期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劳动者逾期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签订。


    三、书面通知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劳动者。当面送达的,应当保留劳动者签收的回执;邮寄送达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登记的地址邮寄并保留好回执。即无法当面送达也无法准确地址邮寄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


    四、劳动者明确拒绝或逾期未作出签订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该劳动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五、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情形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限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和缴纳。


    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依据上述流程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终止的决定和通知必须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个月之内作出。如果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实际超出期限的双倍工资和支付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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