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发表时间:2013-1-13 浏览次数:901 |
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对于已经习惯于传统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来说,目前急于改进的就是必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符合。传统的用工观念认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并非单位正式职工,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正式工才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更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任何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观念,我们需要特别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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