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1-13 浏览次数:901

    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但对于已经习惯于传统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来说,目前急于改进的就是必须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符合。传统的用工观念认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并非单位正式职工,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为正式工才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更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任何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观念,我们需要特别说明如下:


    一、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已无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只要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都受到劳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二、从来就没有试用期内的员工不是单位员工,双方就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说法。按照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见,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与身份无关,也与劳动合同签订与否无关,却与用工行为的发生与否直接相关。试用期内的员工虽然身处试用期内,但用工行为已实际发生,这就意味着从法律层面上说,劳资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1个月之内,法律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考虑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的客观情形,所以不能以劳动者试用期未届满,考察尚未合格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若未签订,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将是双倍工资的民事法律风险以及责令改正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风险。(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